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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约金约定过高判决书该怎么做

杨* 四川-内江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19 15:01:42 332人阅读

处理违约金约定过高判决书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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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认定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
(二)若觉得违约金过高,可在诉讼时提出调整请求,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像因违约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三)在诉讼中充分阐述自身主张,争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让违约金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19 2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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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违约金过高认定标准,一般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

2.若觉得违约金过高,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法院会审查双方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等。

3.法院综合判断是否调整及幅度,若过高会降低。当事人要准备好证据、清晰表达主张,争取合理判决维护权益。

2025-12-19 20: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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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违约金约定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多因素衡量,认为过高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法院会综合判断并可能降低数额。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过高认定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法院会审查双方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若判定过高,法院会适当降低,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清晰阐述主张,以争取有利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违约金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19 18: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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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违约金约定过高需综合考量多因素,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按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2.若觉得违约金过高,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法院会审查双方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像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3.法院会综合判断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若判定过高会适当降低,使其更公平合理。
4.当事人要充分准备证据,清晰阐述主张,争取有利判决,让违约金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2025-12-19 17:0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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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2)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法院会审查双方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像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证据都会被考量。
(3)法院会综合各项因素判断是否调整违约金及调整幅度。若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适当降低,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需充分准备证据,清晰阐述主张,以争取有利判决。

提醒:
在处理违约金过高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19 16:35: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案情简介】原告: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被告:李双岭2005年10月26日被告李双岭购买原告轮胎时余款20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轮胎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05年11月26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支付给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轮胎款及滞纳金为止。”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审判]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双岭欠原告20000元轮胎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如到期欠款未还,按欠款金额每天支付1%的滞纳金于法相悖,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被告应按同期货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双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本案宣判后,经公告送达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解读】本案在审理中,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然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可以请求人民适当减少。但被告缺席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权利。此外,根据合同法“契约自由理论”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天1%的违约金。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被告缺席未答辩或者不参加,但并不影响人民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适当调整,结合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支付。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另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权相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违约金问题,人们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副作用,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从审判实践上看,对违约金进行干预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本案中,对当事人约定每天1%的违约金明显偏高,虽然在被告缺席未答辩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进行裁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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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83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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