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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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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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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尚** 河北-保定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15 14:29:06 339人阅读

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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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通常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存在例外情形。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要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承担举证责任,要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有例外情况,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这种例外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避免被告人承担不合理的证明义务。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15 18: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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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一般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1.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要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承担举证责任。检察院要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以此支撑指控的成立。

2.被告人通常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这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3.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避免被告人无端承担不合理的证明义务,确保诉讼过程的公平与正义。

2025-12-15 16: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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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承担举证责任,需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楚。

(2)被告人通常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反驳性举证。

(3)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需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例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平衡特定案件的举证难度与司法公正。

提醒:
公诉案件中,若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特殊情形,被告人应注意及时收集并提供财产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若对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5 16: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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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罚,确保犯罪事实清楚。

(二)被告人通常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要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这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025-12-15 15:4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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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举证的主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需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同时还要说明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

被告人一般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被告人必须对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核心是保障司法公正,避免被告人平白承担不合理的证明义务。

2025-12-15 15:06:3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1)(3)(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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