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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众所周知,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举证责任负担各不相同。
在这其中,原告或被告人必须为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论点,那么则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受败诉的结果。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它的定义是指在民事纠纷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我收集证据的话,或者是法院认为为了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法院有权进行调查搜集。
对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原则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比如,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则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才负有举证的责任。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种类: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其次是法院的举证责任;
最后是举证责任倒置。
同样,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也可归纳为两个类别:
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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