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严格按照当地司法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依据案件涉及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费用。
(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需综合考虑案件耗费时间、难易程度、律师专业水平等因素,可选择按件、按标的额比例或风险代理等收费方式。
(三)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时,胜诉后收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无论何种收费方式,律师和委托人都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金额。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