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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从重处罚情形是什么

赵* 重庆-潼南区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14 17:36:42 407人阅读

生产销售假药从重处罚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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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生产、销售假药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时,司法机关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刑期。
法律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属于犯罪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从重处罚。一是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上述药品本身为假药;二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三是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四是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是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再次实施该行为;六是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若遇到生产、销售假药相关问题,或需要了解具体法律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4 2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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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若存在特定情形会被依法从重处罚。这些情形涵盖使用特殊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本身为假药、针对孕产妇儿童等群体、生物制品为假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经处理后再犯、拒绝监督检查等,司法机关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相关人员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1.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全链条质量管控机制,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尤其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避免出现以这些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本身为假药的情况。

2.企业需明确药品的主要使用对象,对于孕产妇、儿童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制定更严格的生产和检验标准,杜绝生产销售以这些群体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3.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企业要投入足够资源保障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检验过程合规,避免生物制品成为假药。

4.药品生产销售者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假药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或扩大。

5.曾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处理的主体,应彻底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后续监督,建立长效合规机制,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6.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逃避检查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也不得擅自动用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2025-12-14 20:4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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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生产、销售假药时,若涉及特定药品类别的冒充或本身为假药,包括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上述药品本身即为假药的,会被从重处罚。

(2)生产、销售的假药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或儿童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的,会被从重处罚。

(4)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会被从重处罚。

(5)曾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处理后再次实施该行为的,会被从重处罚。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逃避检查,伪造、销毁、隐匿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已被查封、扣押物品等行为的,会被从重处罚。

(7)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司法机关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提醒:
生产销售假药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存在从重处罚情形会导致处罚力度加大,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若涉及相关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14 19: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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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冒充其他药品,或者将上述药品作为假药生产、销售。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或者儿童。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处理后再次实施该行为。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特殊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特殊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025-12-14 19:2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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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销售的假药涉及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特殊药品,包括用这类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是这类药品本身就是假药。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

曾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处理后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相关证据材料,或是擅自动用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司法机关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相关责任人适用较重的刑罚。

2025-12-14 19: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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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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