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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咋赔偿

袁** 四川-巴中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14 16:30:13 337人阅读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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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后,需按规定流程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赔偿项目依伤残或死亡情况确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后的赔偿流程如下。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赔偿项目分为三种情况:一般伤情的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造成残疾的,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工伤,对赔偿程序或具体项目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4 2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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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被认定为工伤后,需依次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两个关键环节,再依据伤残或死亡结果获取对应赔偿,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费用由其承担。

1.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申请。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具体情况。

3.落实赔偿内容及责任。赔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造成残疾,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025-12-14 19:4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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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赔偿项目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5)若造成残疾,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6)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

(8)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时间限制,避免超过期限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5-12-14 19:0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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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后,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获取赔偿。赔偿项目根据伤残情况确定,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2.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2025-12-14 18:1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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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首先需完成认定步骤。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未主动办理,受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若治疗后伤情稳定但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程度。

赔偿项目根据伤残情况确定:包含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残疾者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家属能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费用支付规则清晰:符合条件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赔偿费用均由单位全额支付。

2025-12-14 17:03: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上下班途中工伤怎么认定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1、什么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2、什么是合理路线?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四、工伤认定办法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些企业老板往往会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如何如何好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工伤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所以职工受伤后,该走的程序一定要按规定走。否则,等到申请时效一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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