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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签合同是否得承担法律责任

申* 海南-西沙群岛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13 00:58:38 433人阅读

业务员签合同是否得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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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签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业务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业务员通常无需担责。比如公司明确授权业务员开展某业务并签订合同,即便合同履行有问题,责任主体也是公司。

然而,若业务员存在过错则需担责。若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先担责后可向业务员追偿。若业务员故意欺诈签订合同,损害公司或相对人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负刑事责任。

为避免此类问题,公司应完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业务员要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故意欺诈等违法行为。

2025-12-13 07: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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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业务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一般不担责。比如公司有明确授权让业务员签订特定业务合同,合同履行有问题时,责任主体是公司。
(2)若业务员存在过错,像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签合同,相对人不知情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先担责,后续可向业务员追偿。
(3)业务员故意欺诈签订合同,损害公司或相对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提醒:业务员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自身权限,避免越权行为;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员的管理和授权监督。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07: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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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正常履行职责无需担责,但应注意严格按授权行事,避免越权。
(二)若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后业务员会被追偿,业务员要规范自身代理行为,明确自身权限范围。
(三)业务员不能故意欺诈签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应秉持诚信原则开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5-12-13 05:5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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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一般不担责。如公司授权签某类业务合同,合同出问题,公司担责。

2.若业务员有过错,像超越代理权等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先担责后可向业务员追偿。

3.业务员故意欺诈签合同损害他人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负刑事责任。

2025-12-13 04: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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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业务员签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分情况,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合同通常不担责,存在过错则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业务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这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一般无需担责。例如公司明确授权签订某类业务合同,出现问题公司是责任主体。然而,若业务员有过错,像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且相对人不知情,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先承担责任后可向业务员追偿。若业务员故意欺诈签合同,损害公司或相对人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精准解答和帮助。

2025-12-13 02:57:54 回复

您好,关于甲方得怎样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际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根本违约,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根本违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根本违约,当事人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的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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