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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发现中介吃差价该咋处理

赵* 安徽-六安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2.09 07:24:12 414人阅读

买房后发现中介吃差价该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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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购房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中介吃差价的证据。
(二)与中介协商,提出退还差价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三)协商无果时,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等待介入调解。
(四)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由其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若前面途径都不能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差价、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09 13: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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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买房发现中介吃差价,先收集购房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其吃差价的材料。

2.协商解决:和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3.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可向行业协会、消协投诉调解,也可向住建部门举报。

4.提起诉讼:上述方法都不行,可去法院起诉,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差价、赔偿损失。中介吃差价违法,购房者权益受保护。

2025-12-09 12:0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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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房后发现中介吃差价,可收集证据,先与中介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相关机构投诉、向住建部门举报,还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中介有如实报告真实情况的义务,吃差价属于违法行为,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发现中介吃差价时,购房者可先收集购房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接着与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无果,可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由其介入调解;也可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住建部门会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若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差价、赔偿损失等。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9 11: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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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发现中介吃差价,购房者可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中介吃差价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是违法行为,购房者权利受法律保护。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购房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中介吃差价的证据。
-先与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若协商无果,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由其介入调解。
-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由住建部门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若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差价、赔偿损失。

2025-12-09 09: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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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买房后发现中介吃差价,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购房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能有力证明中介的违规行为,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基础。
(2)与中介协商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购房者可要求中介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
(3)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投诉,由这些机构介入调解。还能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住建部门可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若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差价、赔偿损失等。法律明确规定,中介应如实报告真实情况,吃差价属于违法行为,购房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提醒:
购房者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12-09 09:09:07 回复

在我国,所谓房产中介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自2002年开始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核发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对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方式,特别是对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规定的行纪行为是否属于经纪行为还没有定论。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代理(或委托)、行纪和居间均作为经纪活动的方式之一,当事各方可以灵活采用或约定。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是可以做为买方或卖方的,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做为买方或卖方不存在法律的障碍,中介赚差价当不属违法之列。房主急需用钱而又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于是中介将房子收下来,等有合适的买家后再卖出去,此属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不仅解决了房主用钱之需,还有效的促进了房产的流动。中介的这种收房行为同样属于正常的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需要必要的回报,否则就不如存在银行。这与中介在出售此房时另行收取中介费也并不矛盾,一个是正常的投资回报,一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中,仅靠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催成交易已不能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生存,所以几乎所有的中介就只能用自有资金将房源固定下来,然后既使不能亲自售出,也能与其他中介合作而分享中介服务费。既然中介赚差价,既不违法也是市场竞争之需,符合市场规则,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流通,解决了房主之急和房产这种大额商品流通的时间差问题。所以就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予以禁止。目前中介的信誉的确不是很好,但不能因为信誉度低就什么坏事、什么责任都往中介身上推,就连它的正当行为也视为违法,这与扼杀房地产市场还有什么两样?这同时也是在伤害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在眼下房地产市场虚火旺烧的情势下,房产中介靠吃差价而起到的哄抬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真正的黑手要比中介厉害得多。而如果说中介违法的话,也只能说是违反了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赚差价本身违法。因为大多数中介收房后并不过户,而是用委托书的方式在找到买家后直接将房产从原房主那里过户到买房者手中,不让双方见面,省却了其中的一次过户手续,所以查处的措施应当是补办过户手续或补交过户的税费甚至是罚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赚差价。这种简单化的禁止倒是成全了一部分红眼病房主,败坏了市场的道德准则。所谓红眼病:是对别人的合法收入眼红而患的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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