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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要举证赠与无效该怎么做

王** 安徽-淮北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07 16:07:39 330人阅读

小三要举证赠与无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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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举证小三获赠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和处分,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小三,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为维护自身权益,无过错方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收集证据。要收集能证明财产赠与事实及价值的材料,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赠与协议等,还要收集证明赠与方与小三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像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
2.提起诉讼。以自己为原告,将小三列为被告、配偶列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3.阐述理由。在诉讼中说明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2025-12-07 22: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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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律层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当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时,这种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2)无过错方按步骤操作具有合理性。收集证据是关键,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能明确财产赠与的事实和价值,聊天记录、照片等能证明不正当关系,这些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助力后续诉讼。
(3)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三列为被告、配偶列为第三人,能清晰界定法律关系。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是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途径。
(4)在诉讼中阐述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强调无权处分,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能增强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隐私。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7 22: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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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转账记录可从银行账户查询并打印,购物凭证注意保留原件,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起诉状,清晰写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诉讼阐述理由时,结合证据详细说明赠与行为如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5-12-07 20:2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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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主体:通常由婚姻无过错方举证赠与无效,而非小三。

2.收集证据:收集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赠与协议等证明财产赠与的材料,以及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3.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将小三列为被告、配偶列为第三人,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

4.阐述理由:在诉讼中说明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属无权处分。

2025-12-07 19: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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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三通常无法举证赠与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可按收集证据、起诉、阐述理由等步骤举证赠与无效以追回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一致同意。小三并非赠与行为的适格质疑主体,而无过错方有权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无过错方首先要收集证明财产赠与事实、价值及赠与方与小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接着以原告身份起诉,将小三列为被告、配偶列为第三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诉讼中阐述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且属于无权处分,可增加胜诉几率。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7 17:30:02 回复

一、遗产未分割赠与合同无效遗产在未分割完毕之前,任何不得处分遗产。也就是说作为继承人之一的继承人不能在遗产为分割完毕以前对遗产进行处分,继承人在继承结束前将遗产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无效。二、遗产分割遗产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配遗产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共同继承人或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支配权,但有分割请求权。遗产分割正是分割请求权行使的结果,而遗产分割的结果,正是共有关系的解除,各权利人能够支配自己得到的财产额。我国《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确定遗产,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分开。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个人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有剩余遗产时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根据养老幼原则,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亦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遗产分割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产分割的效力,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1、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有权分割遗产,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继承开始后经过一段时间,继承人才着手按照各自的应继份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这期间,遗产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如因孳息而增值,为他人侵占、损坏等。各继承人按照其应继份取得的遗产,是按照分割时的遗产状况为准,还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的遗产为准,这就涉及遗产分割的效力从何时开始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规定遗产分割的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因此,各继承人在取得分割时尚存的应继份及其孳息外,还有权请求侵犯其应继份的侵权人返还遗产或赔偿损失等,以实现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2、遗产分割之后,生存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不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遗产分割完毕后,生存配偶对于取得的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有权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干涉这些权利。否则,生存配偶可以提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由判令侵权人排除妨碍和干涉、赔偿损失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承担这个责任的当事人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负担,在特殊情形下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负有少量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对于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即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不能时,就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的误解。大陆法系通常将举证责任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客观举证责任则是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二、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由于主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在具体审判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定并不断转换,因此无需在法律规范中预先加以规定,法定的举证责任通常都是客观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脱离证据去推定一个事实只能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对推定的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对证据持有方作不利推定的规定。二是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进行推定。三是法律拟制。比如在行政行为经合法的公告送达期满之后,视为相对人已经知道其内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承担这个责任的当事人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负担,在特殊情形下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负有少量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举证,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对于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即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不能时,就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的误解。大陆法系通常将举证责任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客观举证责任则是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二、赠与合同的举证责任由于主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在具体审判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定并不断转换,因此无需在法律规范中预先加以规定,法定的举证责任通常都是客观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脱离证据去推定一个事实只能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对推定的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对证据持有方作不利推定的规定。二是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进行推定。三是法律拟制。比如在行政行为经合法的公告送达期满之后,视为相对人已经知道其内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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