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开发商签定48套现房手写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上述房产没有进行初始登记,付了全款,有支付流水,无收据或发票。2021年至2022年其中25套开发商向我指定的人员出售。2021年就上述48套房产其中23套房产分别签定制式房屋买卖合同。问题一、我同开发商2016年合同是否因房屋没有进行初始登记而无效。问题二,我可否主张2021年签定的合同,已于2016年支付了全款。
问题一,2016年合同有效,问题二,可以主张2016年年支付了全款
2025-12-03 13:21:03 回复
首先,2016年合同不因房屋没初始登记无效,合同效力与初始登记无必然联系,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法就有效。其次,可以主张2021年合同已于2016年付全款,有支付流水能证明付款事实。解决方案:收集整理付款流水等证据,和开发商协商确认付款情况;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2025-12-03 10:30:39 回复
律师解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本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二,迟延履行: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有法定解除权的,单方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没有法定解除权的,双方可以约定解除,签订解除合同。 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提起诉讼,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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