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合同履行损害第三人特定权利,第三人可起诉撤销。如合同双方恶意转移财产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或房屋买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关第三人都能起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第三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合同存在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
2.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要在一年内积极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
3.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和支持,确保维权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需满足法定情形。当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通过起诉来撤销合同,这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若合同履行损害第三人特定权利,第三人同样有权起诉撤销。如涉及优先购买权等特定权利受损,第三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限,撤销权可能会丧失。
提醒:
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需注意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且要收集好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损害自身特定权利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发现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应及时收集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异常情况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二)若合同履行损害到自身特定权利,第三人要尽快确定受损害的权利内容,准备好相关权利证明,同样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
(三)第三人需牢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逾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需满足法定情形。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起诉。例如有人恶意签合同转移财产,让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就能诉请撤销。
2.若合同履行会损害第三人特定权利,第三人也能起诉。如房屋已租给他人,卖方未告知租客就卖给别人,损害了租客优先购买权,租客可起诉撤销合同。
3.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结论:
第三人起诉撤销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或合同履行损害其特定权利,可起诉撤销,且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通过签订合同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第三人有权起诉撤销合同。同时,若合同履行损害第三人特定权利,像房屋买卖未告知承租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第三人也可起诉撤销。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如果遇到类似合同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专业解答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通过特别程序(如特别、督促、公示催告及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二是涉及婚姻效力、撤销或解除等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的身份关系内容的案件。这两种情况下,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将被驳回不受理。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有如果当事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中被法院驳回执行标异议,当事人不服的话,那么应该进行再审,而不能再次提出第三撤销之诉。一般案外人只能使用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中一种。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就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设立、变更、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指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形成之诉中的一种。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形成权,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对于行政权所作出的规定是判决行使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的权利。但是第3个撤销制度并不是这种权利,而是因为非因本人的原因所导致没有参加到其他人员的审查活动,针对其他人之间的判决申请撤销。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形式审查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另一种是实质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会对申请进行受理,一般会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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