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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定金后合同履行能退吗

王* 湖南-常德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4 18:42:30 499人阅读

付定金后合同履行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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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完毕,交付的定金通常能退。定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

2.付定金方如约履行,收定金方应返还定金或抵作价款。

3.收定金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付定金方如此,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025-12-04 21: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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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付定金后合同履行完毕,定金通常可退还,可抵作价款或直接收回。
法律解析: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当给付定金一方按约履行了债务,定金就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抵作价款,要么收回。若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若给付定金一方出现此类情况,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这是法律为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设立的规则。如果在定金相关问题上遇到疑惑,或不清楚自身权益和义务,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04 21: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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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定金后合同履行完毕,定金通常可退。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履行,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2.若交付定金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收受方应返还定金或抵作价款。若收受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
3.若交付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定金退还规则及条件,双方严格依约履行义务。交付方履行后及时要求处理定金,收受方按约定处理。若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4 20: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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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在交付定金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定金有两种处理方式,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在合同履行中,双方的责任不同。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保障交付定金方的权益。
(3)若交付定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以此促使交付定金方遵守合同约定。

提醒:在签订含定金条款的合同前,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遇到合同履行纠纷,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解决。

2025-12-04 19:0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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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定金方按约履行合同,可要求收受方将定金抵作价款,若不抵作价款,收受方应返还定金。
(二)若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三)若交付定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不能要求收受方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2-04 18:45: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怎么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时,由人民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在执行程序中适度掌握。裁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既有弥补申请人损失的合理性,又具有制裁违法的惩罚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植社会法制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往往被忽视、放弃,所用极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有悖立法本意。迟延履行金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无论制止性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补偿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是惩罚性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都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没有除外规定,只要有给付金钱和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均适用本条。二、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明确如下几点一是申请人不必请求。因该项法律规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除非申请权利人明示放弃,人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裁定,充分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确定。迟延履行金是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审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中不必作出确定,特别是调解书和行政决定、仲裁文书、公证文书一般都没有如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后果的条款,这不影响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有给付金钱内容的法律文书,裁决或调解文书中的双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条款,这实质上已明确了迟延履行的责任,不能再另外裁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是其他执行措施不能除斥该条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受到有关的法律追究,如罚款、拘留等,人民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完成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都不影响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四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三种迟延履行金金额数的确定。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点:(1)计算时间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2)金钱支付的加倍利息是指在按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增加一倍,而不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受到的损失,只要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到经济损失,就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五是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除对迟延履行金钱给付和造成损失如何处理规定明确外,其他情况都比较模糊。迟延履行金应当由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按照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立法本意处理好几种情况。(1)有价证券、票据和种类物的价款,应当按照给付金钱义务,以实际面值和市场价值计算,以同期最高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标的为特定物因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在按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四条折价赔偿时,应以所折算价款为准,按给付金钱义务计算迟延履行金。(3)按照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某一法定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此同时仍应以实际支出费用数额为限,另处迟延履行金。(4)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迟延履行金,应比照为一定行为的费用双倍以内支付,如在某一报刊载文恢复名誉需500元,则应裁定被执行人以1000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般都属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那么在约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时应该怎么写呢在约定付款方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合同中付款方式是以哪一种形式付款需要写清楚。是现金,或是银行转账,或是支票,或是承兑汇票等。一般公司都是选择行转账,安全可靠。最不愿意选的是承兑汇票,手续复杂而且到款时间周期长。付款分为几个阶段也要写清楚。一般的销售合同,需付订金或预付款30-50,验收后再付余下的部分。如果是销售的机器设备等使用持续周期长的物品,则需要扣除掉5-10的保证金。约定一年后,再付扣除的那部分钱。有的公司付款方式采取月结的形式。如包装类材料。双方是以开发票的日期进行结算。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付款。但合同上要写清楚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对付款方的约束,同样作为另一方,在付款方面也要对其有所约束。比如交货时间,再比如产品质量,这些要求都必须写进合同里的。合同体现的是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签订。同时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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