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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有离婚和我在一起十年?

pub****964 辽宁-沈阳 同居咨询 2025.11.26 12:39:17 474人阅读

女方没有离婚和我在一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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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825287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22789条

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的,可电帮你研究下

2025-11-26 14: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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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02815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395条

您好,您具体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2025-11-26 12:5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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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142310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本溪 咨询解答:1032条

女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当然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5-11-26 12: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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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586688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南充 咨询解答:47033条

从法律角度分析,您描述的情况涉及两个关键法律问题:首先,女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您共同生活十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事实重婚。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能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对外以夫妻相称等),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其次,关于财产关系:1)您们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女方与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您无权主张分割;2)但如果您能证明对某些财产有出资贡献(比如购房出资、经营投资等),可以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益。建议您:1)立即停止同居关系,避免法律风险;2)收集保存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证据(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等);3)如需财产分割,建议通过诉讼主张债权,而非直接主张财产权。这类案件较为敏感,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2025-11-26 12: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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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63552条

女方没离婚和你在一起十年,这种情况可能构成重婚。若被认定重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解决方案是赶紧结束这种关系,让女方先处理好自己的婚姻问题,办理离婚手续。若女方有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别再维持这种不合法的关系,避免后续更多麻烦。

2025-11-26 12:41: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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