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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生子
可能会对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影响,有涉及重婚的嫌疑。
您好,需分析案情针对性解答
你好,可以委托我们处理的
非法同居生子,孩子属非婚生子,权益和婚生子一样。父母要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协商好抚养费、抚养权、探视权等。若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孩子落户等问题按规定处理。要重视孩子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
什么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针对非法同居如何处理的疑问,具体得分情况: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另,受害方提起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也会得大的支持。同居随着生活的改变逐渐被人们所承认,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非法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所以,如果有结婚的打算还是结婚吧,没有结婚的打算那就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在保证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更多的纠纷,伤害彼此的感情。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专业解答现代社会中的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问题,分别指未办结婚手续的情侣以夫妻名义同居及已有合法婚姻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同居。对此,法律建议如下:一是允许合法配偶因对方同居提出离婚,并可能获得损害赔偿;二是对未登记情侣的"夫妻"关系,若涉及违法,将面临民事制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旨在维护合法婚姻和打击不正当行为。
专业解答已婚人士非法同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被诉讼解除;配偶因对方外遇可申请损害赔偿;未合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面临民事处罚,严重违法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专业解答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主要取决于同居关系中的双方是否有配偶,如果双方除了同居者之外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那么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均无配偶,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专业解答非法同居并育有子女不直接触犯法律,但子女为“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益。父母应履行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开支。抚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须遵守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法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子女权益。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同居生的子女抚养权归谁,法律上怎么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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