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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有哪些,谢谢

李** 河北-邢台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4.05 14:04:53 1417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的一家公司之前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请问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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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处罚轻微的处罚案件,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处罚可能较重的案件,一般程序则适用于介乎两者之间的案件。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关键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复杂,而在于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认为是否有必要适用听证程序,而必要的标准是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听证,则无论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内容  
(一) 立案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行政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材料或来访的接受还不是立案活动,只有在对这些材料审查以后作出的进行调查的决定才是立案。    《行政处罚法》对立案程序未作统一的明确规定,但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执法实践中大多案件需要经过立案程序。     
(二)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1、证据的特点。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重要特点。所谓客观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想像或者臆造的东西。所谓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来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对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3、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
一, 访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据。  第
二,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第
三, 抽样取证。抽样取证是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抽取一部分物品作为证据。    第
四,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所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不能擅自采取。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后,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
五, 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查封、冻结、扣押,但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因此,它们也是收集证据的三种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调查权和检查权,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被调查的人员出示证件。同时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三) 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但比较轻微,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不构成违法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规定的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处罚的依据和便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违法所在。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章关于送达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二十六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即被处罚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涉外送达几种。需要说明的是,适用一般程序时仍然应当适当共同程序,特别是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为此《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的最后一条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018-04-05 14: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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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有:
当场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般章程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018-04-05 14:05:53 回复

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行政程序法较为完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己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这些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对有效追究程序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的设立,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后果的多样性;
2.区分不同程序承担不同法律后果。

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在省地税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省地税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诉讼,省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进行审理应在七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四、税务行政当事人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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