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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怎么做

唐* 辽宁-铁岭 受理范围咨询 2025.11.24 15:09:23 384人阅读

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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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按确定管辖法院、准备诉讼材料、提交材料立案、缴纳诉讼费、等待开庭、参与庭审并接受判决裁定的流程进行。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时“原告就被告”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合同纠纷等有约定或法定的管辖规则。准备诉讼材料时,起诉状要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证据材料需能支撑诉求且要制作清单。到法院立案大厅提交材料后,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才会立案,立案后需按通知缴纳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开庭时要遵循庭审程序完成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整个诉讼过程有严格的流程和规定,每个环节都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大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4 22: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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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诉讼需按规范流程进行,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1.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等可依约定或法定确定管辖。
2.准备诉讼材料:起诉状应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准备支持诉求的证据材料并制作清单。
3.提交材料立案:到法院立案大厅提交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予以立案,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按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否则按撤诉处理。
4.参加庭审: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开庭时遵循庭审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
5.等待判决:最后法院会作出判决或裁定。

建议当事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诉讼材料准确完备,按时参与诉讼流程,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4 20: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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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管辖法院是诉讼的首要步骤,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合同纠纷等特殊情况,可依据约定或法定来确定管辖,确保诉讼在正确的法院进行。
(2)准备诉讼材料至关重要。起诉状应清晰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同时,要准备好支持诉求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使证据有序呈现。
(3)到法院立案大厅提交材料后,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则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需按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否则将按撤诉处理。
(4)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开庭时要遵循庭审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环节,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法院会作出判决或裁定。

提醒:
诉讼过程中,管辖法院确定错误可能导致程序繁琐,准备材料时要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9:0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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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合同纠纷等可依约定或法定确定管辖。
(二)准备诉讼材料:撰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准备支持诉求的证据材料并制作清单。
(三)提交材料立案:到法院立案大厅提交材料,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立案,不符合裁定不予受理。
(四)缴纳诉讼费用:立案后按通知缴费,否则按撤诉处理。
(五)参加庭审:等待法院安排开庭,遵循庭审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
(六)等待判决: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5-11-24 17: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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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是合同纠纷等,可按约定或法定确定。
2.准备诉讼材料。要写好起诉状,包含原被告信息、诉求和事实理由等;准备支持诉求的证据并制作清单。
3.到法院立案。在立案大厅交材料,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立案,不符则不予受理。立案后按通知缴费,否则按撤诉处理。
4.等待开庭并参与庭审。按法院安排开庭,遵循程序陈述、举证、质证等。最后等判决或裁定。

2025-11-24 16:34:02 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听听精神损失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对于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首先,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增补的。(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4)和(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再次,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最后,要明确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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