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是定金罚则而非违约金。当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出现同样情况,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虽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效力,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定金数额,确保不超法定上限。交付定金时要留存相关凭证,证明交付金额和时间。若遇到收受方违约,及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权利,可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双倍返还定金属于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是不同概念。当给付定金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方出现同样情况,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有差异时,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一定金额,定金最多只能按百分之二十约定,若收受方违约就要双倍返还该定金数额。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定金数额,确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不同合同定金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条款,清晰写明定金金额,确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具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留痕方式,以便证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若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约定。
(三)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按此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双倍返还定金属于定金罚则,并非违约金。给付方若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出现此类情况,则需双倍返还。
2.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约定数额。如主合同标的100万,定金最多20万,收受方违约需返还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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