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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2楼,卫生间主下水管道通往化粪池那节弯头处堵塞,楼上加我家一共4家住户,其中有一家只有周六日才来住,其他3家为长住户,通下水道的费用如何平摊呢
主下水管道属于公共部分,费用通常由使用该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虽然有一家只周六日住,但也使用了管道。可按照公平原则,长住户多承担些,周六日住的少承担些。比如长住户承担70%,三家平分;周六日住的承担30%。大家一起商量着来,达成一致平摊费用就行。
应由直接使用人或所有受益人出疏通费。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侵权人或过错人时,作为受益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既遵循了民事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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