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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工伤能否提起诉讼

蒋* 天津-河北区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1.16 09:30:47 496人阅读

劳动合同工伤能否提起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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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工伤可通过诉讼解决,但要先经过法定前置程序。

第一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

第二步,在劳动关系确定后,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步,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等问题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劳动者平时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遇到工伤及时按法定程序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1-16 15: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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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劳动合同工伤诉讼有法定前置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是基础,可凭借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确定。
(2)认定工伤需在劳动关系确定后,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
(4)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等协商不成,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提醒:无劳动合同工伤处理程序复杂,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6 14: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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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收集要全面。在确认劳动关系阶段,除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外,还可收集同事证言、业务往来文件等,增加仲裁胜算。
(二)注意时间节点。申请工伤认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避免逾期无法认定。
(三)积极配合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时,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四)理性协商与仲裁。和用人单位协商时保持理性,协商不成及时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按规定时间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1-16 12: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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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工伤可起诉,但要先经过法定前置程序。
一是确认劳动关系。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是认定工伤。确定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鉴定。
四是协商或诉讼。与单位协商赔偿不成,可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起诉。

2025-11-16 11:2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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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劳动合同工伤可提起诉讼,但要先经过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不能直接诉讼。首先要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是后续程序的基础。劳动关系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可先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若在处理无劳动合同工伤问题时遇到难题,不知如何收集证据、走程序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10:58: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怎么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7、符合《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中申请不予准许。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哪些新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将迟交的证据都视为新的证据,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损裁判的权威性,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有限的审判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是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的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定。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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