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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吗

周** 山西-运城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02 13:32:58 355人阅读

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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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身份转变为买受人时,要及时明确地告知委托方这一身份变化,通过书面或者正式沟通的方式,保证信息透明。
(二)若委托方对居间人身份转变存在疑问或诉求,居间人需积极回应并协商,确保双方理解一致。
(三)若因未披露身份转变损害委托人利益,居间人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与委托人协商赔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1-02 18: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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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人能成为买受人。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负责给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约并获报酬,法律不禁止其转变为合同当事人。

2.居间人成为买受人后身份转变,不再单纯是居间人。这时要明确告知委托方身份变化,防止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3.若居间人未披露身份转变致委托人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5-11-02 17:1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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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但身份转变时需明确告知委托方,否则造成损害要担责。
法律解析: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此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获取报酬。法律并未禁止居间人转变身份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就是买受人。然而,一旦居间人决定成为买受人,其身份不再是单纯的居间人。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居间人有义务明确告知委托方这一身份变化。若居间人未披露身份转变,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居间交易过程中遇到身份转变、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2 16: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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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法律并未禁止居间人转变身份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当居间人决定成为买受人时,其身份不再是单纯的居间人。
2.居间人身份转变时,应明确告知委托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因为居间人原本的职责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身份转变若不告知,会打破原有的信息平衡。
3.若居间人未披露身份转变并损害委托人利益,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对委托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居间人行为的约束。

建议居间人在身份转变时,及时、明确地向委托方说明情况,签订相关协议以保障双方权益。同时,委托人也应提高警惕,在交易过程中关注居间人身份变化情况。

2025-11-02 14:5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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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居间人在法律上可以成为买受人。居间人通常在居间合同中的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以获取报酬,但法律并未禁止其转变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当居间人成为买受人时,身份发生本质变化,不再单纯履行居间职责。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有义务明确告知委托方身份的转变。
(3)若居间人未披露身份转变并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委托人遭受的损失。

提醒:
居间人转变为买受人时务必及时向委托方披露身份变化,避免纠纷;委托人若遇居间人身份转变情况不明,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02 13:34: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区别于委托人与买受人的第三人,是不能成为买受人的。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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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居间人可以成为买受人吗

    律师解析 居间人不能成为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区别于委托人与买受人的第三人,是不能成为买受人的。居间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或者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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