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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租赁合同的定金是否能退

许** 湖南-益阳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29 07:08:11 335人阅读

没签租赁合同定金是否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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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定金退还问题需依据责任归属判断。若责任在收受定金方,如房东反悔不出租,给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2)若责任在给付定金方,像租客突然不想租,此时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3)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政府政策调整致使无法签订合同,定金应当返还,这遵循了公平原则。
(4)给付定金方若想维护自身权益,需提供证据证明责任不在自己。

提醒:在涉及定金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责任归属。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9 09: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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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收受定金方导致未签合同,给付定金方要及时与对方沟通,明确指出对方责任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二)若因自身原因未签合同,需认识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避免无理索要引发纠纷。
(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未签合同,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政府政策文件等,向对方主张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29 09: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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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租赁合同,定金退还情况如下:
收受定金方责任致未签合同,给付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像房东反悔不出租,应双倍返还租客定金。
给付定金方责任致未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如租客不想租,不能让房东返还。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政策调整无法签合同,定金应返还。
确定责任归属是关键,给付方需举证维权。

2025-10-29 08:2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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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签租赁合同,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责任归属,收受定金方原因未签合同需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原因则无权要求返还,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定金应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规则。当收受定金方,如房东反悔不出租房屋,这属于其违约,应当双倍返还租客定金,以此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惩罚。若给付定金方,像租客突然不想租了,这是其主动放弃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房东返还定金。而当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例如政府政策调整使合同无法签订,这种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给付定金方若想维护自身权益,需提供证据证明责任不在自己。如果在定金退还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解决纠纷。

2025-10-29 08:0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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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租赁合同,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责任归属。若收受定金方原因致未签合同,给付定金方可获双倍返还;若因给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其无权要求返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定金应返还。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收受定金方反悔,如房东不出租房屋,给付定金方要及时沟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若对方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给付定金方若自身不想继续租赁,要考虑无法收回定金的后果,谨慎做决定。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无法签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返还定金事宜,留存好相关政策文件等证据。
4.给付定金方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责任不在自己,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29 07:35:55 回复

一、租赁物致人损伤怎么赔偿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致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一)租赁物本身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这实质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具有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租赁物由于自身缺陷致人损失的情况下,承租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当然不承担责任。租赁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融资租赁的特点是“融资”兼“融物”,租赁公司的地位更类似于融资者而非销售者;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并不与租赁物件直接发生联系,不具备有关的商品知识、信息、检验技术和手段;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物件由租赁公司垫付价款,买卖关系实质存在于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出租人虽名义上享有所有权但并没有真正使用、收益租赁物,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伤。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标的物为用于交通的车辆,因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融资租赁中,判断谁为责任承担方,依民法判例及学说,关键在于判断谁是经营者。判断经营者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对车辆的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是经营者,应对车辆造成他人损失负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车辆运行拥有运行支配和享受运行利益权,因此,承租人应作为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尽管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收取租金,但租金只是其投入资金的分期偿还,并非是出租人获得运行利益,因此,出租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投资按期收回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实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污染环境责任问题。如果租赁物造成环境污染是由于承租人过错造成则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缺陷造成,则由出卖人和生产者承担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设备,应由该设备的经营者对其损坏负责。出租人并非经营者故不负责任。(六)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知识产权的受让方与使用者实际为承租人,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则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的地位实质是为承租人融资买物,而且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物件,故发生侵权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租赁合同期限为多长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是有最长期限限制的。《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只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另外,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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