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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省呼玛县三河村的,14年年底我将自己名下的6晌地以2600元每晌租给同村人,到15年的时候国家对种地的有了变化 有了差价补这一说,差价补每亩180元,也就是每晌2700元,我想解除合同,合同的第六条这样写到:终止的条件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退还剩余承包金并附带银行贷款利息。解除合同有效吗 ?求解答 谢谢
这当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这些要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你可以要求单位注明。如公司不予理睬。你可以看做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可以依据你入职登记的时间或者领工资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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