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即“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这是为了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重要罪行进行全面侦查。
(2)当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应进行身份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过,侦查其犯罪行为的工作不能停止。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也能按其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虽无需检察院批准,但要报检察院备案,以此保证侦查工作依法进行。
提醒:
对于涉及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况,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具体情形。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一)若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符合条件的重要罪行,即与逮捕时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公安机关可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当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要对其身份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且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侦查取证;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虽无需检察院批准,但需报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不同种重大犯罪,或同种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嫌疑人不讲真实信息、身份不明,应调查身份,期限自查清身份日起重新算,不停止侦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身份无法查明,可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用检察院批准,但要报其备案。
结论:侦查羁押期限在两种情形下可重新计算,一是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且查清身份时,重新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报检察院备案。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当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有明确界定,包括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自发现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需对其身份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过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即便无法查明身份,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能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虽无需检察院批准,但要报检察院备案。如果遇到关于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方面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在法律规定中,有两种情形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一是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涵盖与逮捕时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应调查其身份,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且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可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检察院批准,但要报检察院备案。为规范操作,公安机关应准确界定“另有重要罪行”,避免随意扩大范围;在面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时,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查明身份,提高侦查效率,同时严格履行向检察院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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