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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赵* 重庆-城口县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22 05:09:17 359人阅读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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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管辖协议的网络购物纠纷,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无管辖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网购衣服通过快递发货,收货地和卖家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任选起诉。

2025-10-22 12: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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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确定,有管辖协议按约定,无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优先,即有管辖协议时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当没有管辖协议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交付标的方式不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不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如常见的快递发货,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像网上买衣服通过快递发货这种情况,收货地和卖家住所地法院都能管辖,消费者可选择其一起诉。若您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纠纷,不确定管辖地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2 10:3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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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确定需遵循相应规则。若有管辖协议,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无协议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不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不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解决措施和建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若可能,可与卖家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管辖不明。发生纠纷且无管辖协议时,消费者要明确合同履行地,可结合自身便利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以高效解决纠纷。

2025-10-22 09:1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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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购物纠纷管辖地确定需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管辖协议,若有则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2)没有管辖协议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交付标的方式不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不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
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留意是否有管辖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要准确判断合同履行地,不同的管辖地选择可能影响诉讼的便利性和成本,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07:4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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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管辖协议时,直接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来确定。
(二)没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0-22 06:07:34 回复

【案情】2017年5月,钟某在天猫购物平台的“某龙电器专营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后发现卖家使用“只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的广告标语,认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欺诈行为,遂以该电器专营店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钟某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请求赔偿其三倍的货物价款。某龙电器专营店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店所有宝贝均在描述模板中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接受被告方住所地所在法院为第一审理法院,该案应移送某龙电器专营店所在地乙法院审理,甲法院无管辖权。【分歧】甲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协议属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甲法院作为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龙电器专营店已在宝贝描述中对管辖权做了约定,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该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协议有效,该案应移送乙法院审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中,某龙电器专营店在所有宝贝描述模板中均说明如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理管辖法院。当您点击购买视为您默认并接受该管辖条约的约束,否则,请勿下单购买。”该管辖权约定用的是黄底及红色加粗醒目字体,且置于每个宝贝描述的模板中,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显著不同,该店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的提请注意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双方在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应遵守协议,移送乙法院管辖。这就是网络购物纠纷管辖的解答。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情况主要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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