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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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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买房人能退掉已购房屋

赵** 安徽-芜湖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17 16:51:23 432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买房人能退掉已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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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这些情况可退已购房屋:
1.开发商违约,未按时交房,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2.房屋质量差影响居住,如主体结构不合格。
3.开发商欺诈,隐瞒无预售许可或提供虚假证明。
4.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房屋因灾害无法交付。
5.合同约定退房条件达成,如面积误差超比例。满足情形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5-10-17 22: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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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房人在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严重问题、开发商欺诈、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退房条件成就等情形下可退已购房屋,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这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也赋予买房人退房权利;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属于欺诈行为,买房人可要求退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房人也可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时,买房人同样能依约退房。若遇到这些情况,建议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应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2025-10-17 21: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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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特定情形下可退掉已购房屋。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严重问题、开发商欺诈、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退房条件成就,均为合理退房情形。

针对这些情况,有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
1.开发商违约未按时交房,买房人应及时催告,保留相关证据,若合理期限后仍未履行,可主张退房。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需请专业机构检测,获取权威报告,以此为依据与开发商协商。
3.遇到开发商欺诈,要收集好证明欺诈的证据,如虚假预售许可证明等。
4.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提供灾害相关证明。
5.当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7 20:2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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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发商违约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这是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制约。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意味着房屋不具备基本的使用条件,买房人可退掉房屋以保障自身权益。
(3)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买房人可基于此要求退房。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这种情况下买房人退房合理合法。
(5)当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时,买房人可按照约定要求退房,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效力。

提醒:买房人在遇到可退房情形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7 18:2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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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开发商违约,在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交房义务时,买房人应及时固定开发商违约证据,如书面催告函、快递凭证等,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事宜。
(二)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再与开发商沟通退房。
(三)遇到开发商欺诈行为,买房人要收集好相关欺诈证据,如虚假预售许可证明等,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退款。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房人需保留好自然灾害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
(五)合同约定退房条件成就时,买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若协商不成,买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10-17 17:20: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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