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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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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夫妻共有房产认定标准是啥

陈* 重庆-云阳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15 17:10:26 434人阅读

最新夫妻共有房产认定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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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况。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若无特殊约定,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在婚姻关系中,可就房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面临离婚分割房产时,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5 21: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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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购买房产,不管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共同贡献。
(2)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平衡了婚前出资和婚后共同投入。
(3)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殊约定,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尊重了双方家庭的出资情况。

提醒:夫妻在处理共有房产时,要留存好购房出资、还贷等相关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21:4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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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判断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先看购买时间。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写谁的名字,通常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买的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且房子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把房子判给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钱和对应的增值部分,登记一方要补偿给另一方。
(三)双方父母一起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其他约定,该房子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5-10-15 21:3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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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能得到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
3.双方父母出资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殊约定,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025-10-15 20:2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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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共有房产认定有婚后购买、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三种情况,不同情况认定和处理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别约定,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对夫妻共有房产认定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5 19:04: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关于适用,由双方协议清偿、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分歧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从司法实践来看,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在债权人,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则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中的一种。只不过,在离婚诉讼这一对内关系上,采“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当然.继续坚持“内外有别”答复全文分为两部分,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的两种除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之外新增了一种除外责任,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如证据不足。易言之,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可以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吸纳了“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的部分内涵,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协议不成时、举债方及其配偶三方的举证责任负担上带来了有明显不同,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该除外情形的引入,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非债权人,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应举证证明。根据该答复的精神,但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的实质,反之亦如是。这这两种不同场合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给了举债人的配偶一方,需对此举证证明、最高最新答复中的坚持与突破1.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增加了除外情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最值得重视的是最后一句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与上述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可见,即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和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在债务纠纷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作出的生效判决,离婚时,那么。2,同时未区分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应当共同偿还。(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离婚判决与债务纠纷判决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能也会存在区别、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而是对其突破与补充,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婚姻法》第41条。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其规则模型是,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继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仍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为两种场合,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换言之。二:(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两种判决之间并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最高继续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分别为,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内外有别的认定标准,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人民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不能简单的依据该判决也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一对外关系上。该规定较为粗疏,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三。”这是整个答复的最大亮点。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简言之:“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认定标准存在区别

债权人不得参加诉讼。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婚姻法》41条离婚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关于适用;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解读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对象是离婚诉讼,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2014年7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如证据不足,由双方协议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最高法作出民一他字第十号答复,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择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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