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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程* 吉林-吉林市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14 11:52:43 475人阅读

拖欠工资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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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按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付酬,劳动者可解约,单位应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约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劳动者以拖欠工资解约,要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方便维权。

2025-10-14 17: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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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很重要,这有利于后续维权。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或者对经济补偿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5: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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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依据法律,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以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保留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1.劳动者遇到单位拖欠工资,应及时主动与单位沟通协商,要求支付工资。
2.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要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各类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材料。

2025-10-14 14:5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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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劳动者此举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劳动合同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条能体现工资发放情况,考勤记录可佐证工作时长等,这些证据在维权时能起到关键作用。

提醒:
劳动者维权时需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13:2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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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直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应得的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得半个月工资补偿。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0-14 12:38:37 回复

对于以拖欠工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单位拖欠工资,员工完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必须将工作交接出去。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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