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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李* 北京-大兴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0.13 09:43:33 478人阅读

劳动法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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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若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用人单位受损,要和该劳动者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保障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二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获得充分赔偿。
(3)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赋予权利人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的权利,承担责任方承担后可按内部责任划分追偿。

提醒: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发包组织等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劳动法规,避免陷入连带责任风险,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13 13: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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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劳动关系状态,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避免因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包组织在选择个人承包经营者时,要考察其资质和信誉,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劳动用工方面的责任,避免因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10-13 13:2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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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有几种连带责任情形:
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需和该劳动者连带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规,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二者需连带赔偿。

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和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

权利人能向任一方索赔全部损失,担责方可按内部责任向其他方追偿。

2025-10-13 13: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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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法中有三种典型连带责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招用未解约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规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劳动者受损,权利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赔且担责方可追偿。
法律解析:
在第一种情形中,当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单位受损,基于劳动法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共同担责,这是为保护原用人单位权益。第二种情形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三种情形下,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共同担责,确保劳动者的赔偿得到落实。连带责任赋予权利人更大的保障,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承担后,可依据内部责任划分向其他方追偿。若遇到与劳动法连带责任相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3 12:5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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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连带责任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反派遣规定致劳动者受损、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劳动者受损,这三种情形下相关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承担责任方可按内部责任划分追偿。为避免此类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核实其劳动关系状态,留存相关证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发包组织要审查个人承包经营者的用工资质和合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2025-10-13 11:28:23 回复

一、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2、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3、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5、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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