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按照法律规定,当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规定。
(2)劳动者按正常流程离职,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在到期后离职,单位必须在此时结算工资。这明确了劳动者离职时获取工资的正当权利。
(3)若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还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这为劳动者提供了行政层面的保障。
(4)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些是劳动者合法的维权方式。
提醒:劳动者遇到工资结算问题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劳动者离职时,要确保按正常流程操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在离职当日要求单位结算工资。
(二)若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三)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单位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正常离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到期离职时单位应结算工资。
3.若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报酬、补偿及赔偿金。
4.劳动者可通过投诉、仲裁等方式维权。
结论:
劳动者按正常流程离职,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工资,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劳动者可通过投诉、仲裁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正常离职,比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到期后离职,单位应及时结算工资。若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还可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工资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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