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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分配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

林* 河北-保定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10 10:32:47 318人阅读

应该如何分配夫妻债务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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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能证明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符合这些情形,债务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若夫妻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方有举证义务,需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完成相应证明的除外。

提醒:在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时,各方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4: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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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方面,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尽力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消费记录、经营合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等。

(二)夫妻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需要准备能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对债务承担约定的证据,像聊天记录、书面声明;或者收集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如资金流向、相关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0-10 14: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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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债权人认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若能证明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且符合上述情况,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且债务超家庭日常所需,该方需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债务的约定,或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负债,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的除外。

2025-10-10 12:3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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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夫妻一方否认超日常所需债务为共同债务,需证明债权人知晓约定或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超日常所需个人名义债务一般非共同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符合条件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认为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就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若能证明且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当夫妻一方否认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且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这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债务承担有约定,或者证明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符合上述特定情形,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大家在夫妻债务相关问题上还有疑惑,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可以随时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0 12: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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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满足此条件且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2.当夫妻一方否认债务为共同债务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该方需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符合特定情形。

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夫妻双方也可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并及时告知债权人。

2025-10-10 11:12:22 回复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1、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2、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3、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您好,关于夫妻债务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举债方也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由举债方证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非举债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证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证据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违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或者是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若举债方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对此两项内容举证充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若债权人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首先应由举债方举证,而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举债方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未完成的,应认定为非举债方个人债务,若举债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完成了的话,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若双方均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或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举债方主要举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借款金额已超出日常事务代理范围,对“借款合意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只需达到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并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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