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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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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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算自首,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自动投案的特征。若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若缺乏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是被动到案,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2.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判断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后的表现、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准确甄别其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
3.对于可能面临传唤的人员,应认识到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的重要性,若有犯罪行为,主动、自愿归案如实交代,争取自首认定,以获得法律上的从宽处理。
法律分析:
(1)一般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经书面传唤到案的情况中,若犯罪嫌疑人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为自首。这是由于其并非被强制到案,且主动配合调查,体现了其主动接受法律处理的意愿。
(2)若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罪行,但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仅仅是被动到案,这种情况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判断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核心在于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
提醒:
书面传唤到案自首认定复杂,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在书面传唤到案过程中,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身主动配合调查的情况,争取认定为自首。
(二)若缺乏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是被动到案,要认识到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应积极配合后续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1.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算自首要分情况。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经书面传唤到案者,若有归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因其非被强制到案还主动配合。
2.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却缺乏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是被动到案,不符合自动投案条件,不能认定自首。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自动投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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