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抓伤,一般来说幼儿园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2)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有完善的安全制度、教师有及时的看护等,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抓伤是由其他幼儿造成,那么侵权幼儿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4)当幼儿园存在管理失职情况,如教师未及时制止冲突等,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幼儿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提醒:幼儿在幼儿园被抓伤,家长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责任认定和赔偿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能证明幼儿园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抓伤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若抓伤是其他幼儿造成,侵权幼儿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侵权幼儿监护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幼儿在幼儿园被抓伤,责任判定分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在园受伤,一般幼儿园担责;若幼儿园能证明尽责,可不担责。
2.若抓伤由其他幼儿造成,侵权幼儿监护人要赔偿损失。
3.若幼儿园管理失职,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侵权幼儿监护人追偿。总之,抓伤幼儿监护人通常有赔偿义务,幼儿园管理失责也需担责。
结论:
幼儿园内幼儿被抓伤,抓伤幼儿的监护人通常有赔偿义务,若幼儿园管理失责也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若抓伤由其他幼儿造成,侵权幼儿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若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侵权幼儿监护人追偿。比如在幼儿活动时,老师未及时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导致抓伤,就可能存在管理失责。若遇到此类幼儿园幼儿抓伤纠纷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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