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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按社保缴存吗

郭* 河南-济源市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9.28 04:08:04 334人阅读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社保缴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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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和社保缴存相关。若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工伤保险费,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若单位未足额缴纳,致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由单位补足。职工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权,让单位承担补足责任。

2025-09-28 07: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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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与社保缴存相关,足额缴纳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支付,未足额缴纳则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进行支付,这里的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需由用人单位来补足。职工遇到这种情况,可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承担补足责任。如果您在工伤赔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9-28 07:4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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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和社保缴存紧密相关。若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补助金,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解决措施和建议:职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单位承担补足责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8 06: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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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基数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依法参保单位和职工的保障。
(2)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单位的过错使职工权益受损。
(3)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承担补足责任。

提醒:
职工应关注单位社保缴存情况,一旦发现未足额缴纳,及时与单位沟通。维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28 06:2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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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职工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要留意自身工资计算是否准确。
(二)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可先和单位友好协商,明确指出单位应补足差额。
(三)协商不成,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伤认定证明等,维护自身权益。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25-09-28 05:02:06 回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工伤保险职工本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核定费率缴纳。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外,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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