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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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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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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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这种情况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却不立案、被害人起诉轻微刑事案件被拒、行政诉讼符合条件不立案、对报案等材料未审查直接不立案、无正当理由认定不符条件不立案。
解决此类问题,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立案。同时,为防止此类现象,司法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还应提高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其依法立案意识。此外,可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立案工作,促进司法公正透明。
法律分析:
(1)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多种,涵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在刑事方面,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责却不立案,以及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被法院拒绝受理,这都违背了司法程序正义。
(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立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3)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不依法及时审查处理,或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就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4)当遇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向检察院申诉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检察院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要求相关机关立案。
提醒:
遇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证据: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存在应当立案的情形。
(二)撰写申诉材料:清晰阐述案件事实、符合立案的理由及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
(三)向检察院申诉:将准备好的申诉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请求其进行立案监督。
(四)配合调查: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司法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犯罪事实明确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却不立案;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起诉后法院拒绝受理;行政诉讼符合条件,法院仍不立案;对报案等材料未审查就决定不立案;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
2.遇到这些情况,可向检察院申诉,让其监督立案。
结论: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多样,遇到此类情况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立案。
法律解析: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涵盖多种情形。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掌握证据达到立案标准却不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无故拒绝受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却不立案;对报案等材料未依法审查直接决定不立案;受案机关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依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在出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立案的权利。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问题,可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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