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不能仅因原材料涨价解除合同,合同依法成立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擅自解除构成违约。
2.若原材料涨价在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需自行承担风险,若解除合同要担责。
3.当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4.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建议当事人遇到原材料涨价情况,先评估是否属正常商业风险,若构成情势变更,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依约履行,通常不能仅因原材料涨价就解除合同。在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内的原材料涨价,当事人要自行承担风险,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2)当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构成情势变更时,继续履行合同若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3)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提醒:遇到原材料涨价情况,要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避免盲目解除合同导致违约。
(一)当原材料涨价处于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不可擅自解除,不然要担违约责任,可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评估,预留一定成本应对价格波动。
(二)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如调整价格、交货时间等。
(三)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准备好证明价格大幅上涨及对自身造成不公平影响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通常,不能仅因原材料涨价就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按约定履约,不能擅自解约。
2.若原材料涨价在正常商业风险内,当事人需自行担责,若解约则属违约,要担责。
3.若原材料大幅涨价,超出正常风险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约显失公平,当事人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相关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结论:
一般不能仅因原材料涨价解除合同,正常商业风险内解约构成违约,构成情势变更时可协商或请求变更、解除。
法律解析:
合同依法成立后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不能擅自解除。当原材料涨价幅度在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内,当事人需自行承担,若此时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形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相关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遇到原材料涨价引发的合同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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