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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如何处理

谌** 辽宁-鞍山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8.03 14:21:26 339人阅读

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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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需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咨询与心理安慰,还可申请取保候审。

2.侦查阶段,律师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并提意见。当事人要如实向律师陈述,别隐瞒关键事实。

3.家属配合律师工作,提供生活支持。律师后续会根据侦查和证据情况,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做无罪、罪轻等辩护。

2025-08-03 18:2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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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详情,提供法律与心理支持,还可依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2.在侦查阶段,律师可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嫌疑人要如实向律师陈述,不能隐瞒关键事实,以便律师全面掌握案情。
3.家属需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为嫌疑人提供生活支持,让其能更好应对案件。
4.后续律师会依据侦查结果和证据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嫌疑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刑罚等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5-08-03 18:1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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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能会见嫌疑人,深入了解案件详情,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嫌疑人正确认识自身处境,还能进行心理安抚,缓解其紧张焦虑情绪。
(2)律师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申请取保候审,若申请成功,嫌疑人能暂时恢复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日常生活和合法权益。
(3)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专业意见,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4)嫌疑人需如实向律师陈述事情经过,隐瞒关键事实可能影响律师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家属也应积极配合律师,为嫌疑人提供生活支持。
(5)后续律师会结合侦查结果和证据情况,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嫌疑人开展无罪、罪轻或减轻刑罚等辩护工作。

提醒:嫌疑人务必如实告知律师案件事实,家属应配合律师工作。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3 17: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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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嫌疑人如实陈述,家属配合律师工作,律师会全程提供法律帮助并制定辩护策略。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拘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十分关键。律师有权会见嫌疑人,一方面可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另一方面给予心理安抚。律师还可依据案件实际状况申请取保候审,让嫌疑人有机会暂时恢复人身自由。在侦查阶段,律师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及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嫌疑人向律师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家属积极配合律师工作、提供生活支持也有助于后续辩护工作开展。后续律师会根据侦查结果和证据情况,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嫌疑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刑罚等辩护。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2025-08-03 17: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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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与心理安抚。
(二)律师可依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让嫌疑人暂时恢复人身自由。
(三)侦查阶段,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
(四)嫌疑人要如实向律师陈述事情经过,不隐瞒关键事实。
(五)家属配合律师工作,为嫌疑人提供生活支持。
(六)律师根据侦查结果和证据制定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做无罪、罪轻、减轻刑罚等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025-08-03 16:08:06 回复

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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