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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韩* 甘肃-庆阳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7.20 12:49:32 383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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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后,需依据不同情况处理,开发商与购房者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若开发商按约交房且房屋符合约定,购房者应正常收房并完成产权登记。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就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若购房者自身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等义务,开发商也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遇到问题应先协商,这能友好解决矛盾;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保障自身权益。若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7-20 17: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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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按约交房且房屋合格,购房者按流程收房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二)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
(三)购房者自身原因未履行付款等义务,开发商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7-20 16:0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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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期后,需依不同情形处理。若开发商如约交房且房屋质量等达标,购房者应按流程收房并完成产权登记。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担责,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有权解约。若购房者自身未按约履行付款等义务,开发商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2.建议双方先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处理。协商时应保持理性和诚意,充分沟通各自诉求。若选择仲裁,需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若选择诉讼,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0 15: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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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开发商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且房屋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合同条款,购房者需依照既定流程完成收房,并办理后续产权登记,这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体现。
(2)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此行为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获取违约金、获得损失赔偿。若经购房者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3)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等义务,开发商同样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遇到问题时,双方应优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处理。

提醒:
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出现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0 14:1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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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开发商按时按质交房,购房者需按流程收房并完成产权登记。

2.若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担责,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约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约。

3.若购房者未按约付款,开发商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以仲裁或诉讼处理。

2025-07-20 13:14:59 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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