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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其旨在维护司法公平与证人权益。
为更好落实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使其清楚知晓收集材料的法定程序和要求,避免因无知而违规操作。
2.建立严格的审批机制,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环节,明确许可标准和审查流程,确保许可决定公平合理。
3.对于证人,要加强保护和教育。一方面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向其说明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4.庭审中,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通过质证审查证人证言的权利,法官应公平主持庭审,确保质证环节有序进行,让律师能有效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提出质疑。
2025-07-14 15: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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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案件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控方证人作出限制,这是为避免律师过早接触证人,干扰侦查活动正常开展。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虽赋予辩护律师收集相关材料的权利,但严格的许可和同意程序,是为确保证人不会受到不当干扰,维护司法程序公平。
(3)未经许可擅自接触控方证人危害极大,可能导致证人改变证言或作出不真实陈述,破坏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庭审质证成为辩护律师了解控方证人证言情况的重要合法途径,律师可借此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审查质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提醒:
辩护律师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需接触控方证人时,提前申请许可并获同意,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2025-07-14 14: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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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要清楚不同阶段的限制,侦查阶段就不要尝试会见控方证人。
(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若有收集相关材料需求,务必严格按法定程序,先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再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三)想了解控方证人证言情况,重点放在庭审质证环节,充分运用合法程序审查质疑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25-07-14 12:3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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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且获被害人等同意,能收集相关材料。不过侦查阶段,一般不能会见控方证人。
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虽有收集材料途径,但实践要严格走法定程序。
2.如此规定是为保护证人权益,确保司法公平有序。未经许可接触控方证人,易干扰作证,影响证据效力。
律师了解控方证人证言,多通过庭审质证等合法程序审查质疑。
2025-07-14 11: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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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辩护律师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有严格限制,案件侦查阶段不能会见控方证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需经许可并同意,了解控方证人证言多通过庭审质证等合法程序。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相关材料。在侦查阶段直接禁止会见控方证人,这是为了保护证人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和有序。因为未经许可擅自接触控方证人,极有可能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让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虽有收集材料的途径,但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可或缺。而辩护律师若想深入了解控方证人证言,庭审质证等合法程序是更为恰当的方式,能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方面审查质疑。如果在实践中,您或身边人遇到关于辩护律师相关权益及程序方面的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7-14 09:30: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