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辩护律师有权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却不宜与
同案犯进行接触交流。这是因为在同案犯之间,存在着
串供、共谋以及其他可能干扰事件正常审理进程的潜在风险。然而,在某些特殊的事件情形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会面交谈不会对事件的调查取证或审理过程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他们也可能被法律授权得以与同案犯进行面对面的会谈。但是,这样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且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严格的审查程序作为支撑。总的来说,为了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和事件的顺利处理,辩护律师原则上不应当与同案犯进行会面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