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可在一定情形下变更。父母可先尝试协商,能达成一致就签订协议变更;协商不成,有法定事由时可起诉。
2.法定变更情形有多种。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该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
3.法院判决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议父母在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时,首先积极协商,以孩子利益为重达成一致。若需起诉,要收集好法定事由的相关证据,如疾病诊断证明、虐待行为的证据等,确保能充分证明变更的必要性,维护子女权益。
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变更。若父母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一致,可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变更,这种方式较为平和、高效,能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2)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若存在法定事由,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变更抚养关系。法定情形有多种,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健康问题,像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该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另外,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若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也可作为变更的依据。
(3)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决。
提醒:
变更抚养关系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事由存在。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先尝试友好协商,能达成一致就签订书面协议来变更抚养关系,这样比较简便且利于家庭和谐。
(二)若协商无果,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变更。比如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的病历资料;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已满八周岁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表达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能变更。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签协议变更。
2.协商不成,有法定情形时可起诉变更。比如与子女生活一方患重病、伤残无力抚养;一方不尽责、虐待子女,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且对方有抚养能力。
3.法院判决会以利于子女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结论: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可变更,能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变更,协商不成且有法定事由可起诉变更。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子女抚养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来变更抚养关系。若无法协商,出现法定情形时可通过起诉解决。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重大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以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等情况。法院判决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您在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方面遇到问题,或是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细节,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直接监护人因为得了严重的病、有残疾而无法履行抚养责任,或者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那么另一方就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子女已经满了八周岁,那么他自己的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专业解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专业解答抚养权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无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将抚养权变更的约定向相关机关或法庭备案。协议离婚者需向离婚登记机关备案,诉讼离婚者则需向原审法庭备案,以合法途径确保子女抚养权的调整。
专业解答条件如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专业解答条件如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解析 一、结婚。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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