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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这几天就要买房子了,但是他还没有确切的定下来在哪里怎么买,咨询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办理银行按揭)→办理预售登记→《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付→办理大确权证(初始登记)→办理产权过户,领房产证→办理抵押权登记→买受人还清按揭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1、签订《认购书》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文件。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预(销)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商品房开发商以及委托的代理商通常在楼盘所在地设立售楼处。 购房人如果对某套商品房有意向,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出售方应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买人,并应实事求是地向购买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当签订完《认购书》后,出售方应给购买人《签约需知》,以使购买人清楚下一环节及签约有关细节。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购买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当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是整个购房程序中最重要一环,是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买卖的最终合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一般是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房管部门的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购房人在购房时确认。 3、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为鼓励购房者购买所建房屋,开发商请求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书。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通过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通常方式是支付一部分楼价款(即首付款)给开发商,其余房价款则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给开发商。 在此按揭过程中,购房人须与贷款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开发商通过协议将购买人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待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开发商解除担保,购房人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处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大致规定如上,望采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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