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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刑事拘留有什么特殊规定

王** 安徽-亳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7.05 10:51:28 411人阅读

未满18岁刑事拘留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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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国安、恐怖犯罪通知有碍侦查外,要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未成年人的家属,优先通知父母或监护人。
2.讯问要求: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或为共犯,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3.羁押管理: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管理和教育。
4.慎用拘留:办案机关应考量必要性,尽量用非羁押措施。

2025-07-05 16: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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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未满18岁的人刑事拘留有通知家属、讯问要求、羁押管理和慎用拘留措施等特殊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未满18岁的人刑事拘留有着严格特殊规定。在通知家属方面,除特定情况外,需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优先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障家属知情权。讯问时,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通知等特殊情况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羁押管理上,要与成年人分开,避免不良影响。同时,办案机关要综合考量拘留必要性,尽量采用非羁押措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果您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拘留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法律解答。

2025-07-05 15: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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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满18岁的人刑事拘留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旨在减少刑事强制措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其合法权益。
2.对于通知家属,应严格遵循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确保家属能及时知晓情况并给予支持。
3.讯问时,要尽力保证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实现,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在羁押管理上,必须严格做到与成年人分别羁押、管理和教育,避免交叉感染。
5.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时,要综合考量,优先采用非羁押措施,如取保候审等,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5-07-05 14:3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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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知家属方面,对未满18岁的人刑事拘留,一般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优先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特定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例外情况。
(2)讯问要求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要到场;若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为共犯,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3)羁押管理上,未成年被拘留者要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管理和教育,以保障其权益和身心健康。
(4)慎用拘留措施,办案机关需综合考虑必要性,尽量采用非羁押措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提醒: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有特殊规定,家属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保障孩子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7-05 13:5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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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家属方面,除特定无法通知或涉国安、恐怖犯罪有碍侦查情况,要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优先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办案人员要及时核查家属联系方式,确保能有效通知。
(二)讯问要求上,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通知等情况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相关人员应提前准备合适成年人名单,保证讯问程序合法。
(三)羁押管理中,严格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管理和教育。监管部门要做好区域划分,避免交叉影响。
(四)慎用拘留措施,办案机关全面评估必要性,优先考虑非羁押措施。可建立评估机制,综合判断是否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025-07-05 12:17:30 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即未成年工,法律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  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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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9 19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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