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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怎么办

母** 天津-河东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28 00:53:50 390人阅读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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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上诉期内的应对:若对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且处于上诉期,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内容涵盖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及理由,通过此程序有望改变判决结果。
(2)过上诉期后的办法:若已过上诉期,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为自身权益争取救济。

提醒:上诉和再审都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务必注意把握时间节点,且不同案情适用的维权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06-28 07: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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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于上诉期内: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提交上诉状,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已过上诉期:
1.申请再审: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且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025-06-28 06: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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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不服,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在上诉期内,自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写清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案件编号、案由及上诉请求和理由。

若已过上诉期,可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申请时要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也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28 05: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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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上诉期内可十五日内上诉,过上诉期可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对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有权利提起上诉,这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可保障其对判决表达异议的机会。上诉时要按规定提交上诉状,详细写明相关信息。若过了上诉期,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再次审查判决的途径。同时,当事人还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借助外部监督力量来争取纠正可能有误的判决。如果您在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方面存在疑问或面临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06-28 04: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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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不服,可依不同阶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权益。

若在上诉期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若已过上诉期,可申请再审。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且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另外,也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通过这些合法途径,可争取纠正可能有误的判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8 02:24:0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由合同所在地人民负责执行,可以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赔偿或者退还购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您好,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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