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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保管物品丢失怎么赔偿

赵** 四川-成都 消费权益咨询 2025.06.27 09:44:50 479人阅读

替人保管物品丢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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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人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赔偿及方式取决于保管性质。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反之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2.有偿保管,保管人要担责,按丢失时市场价值结合使用年限等定赔偿额。
3.双方有特别约定,按约定处理。
4.保管人赔偿后,若第三人对物品丢失负责,可向其追偿。

2025-06-27 14: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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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替人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取决于保管性质和约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偿,有则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有偿保管,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按丢失时市场价值结合使用年限等确定赔偿金额。若双方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2.对于保管人,为避免赔偿纠纷,在接受保管时,应明确保管性质,签订书面协议,注明保管要求和丢失赔偿方式等。同时,妥善保管物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若保管人赔偿后发现第三人对物品丢失负责,应及时收集证据,向第三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27 14: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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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替人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要根据保管性质判断,无偿保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不赔,有偿保管需担责,有特别约定按约定,赔偿后若第三人有责可追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对于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要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对于有偿保管,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按丢失物品丢失时的市场价值,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若双方对保管物品有特别约定,就按约定处理。保管人赔偿后,若能确定第三人对物品丢失负有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在物品保管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不清楚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7 12:3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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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性质为无偿时,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偿;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二)保管性质为有偿时,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按丢失物品丢失时的市场价值,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双方对保管物品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四)保管人赔偿后,若能确定第三人对物品丢失负责,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6-27 11: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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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管物品丢失时,赔偿情况要依据保管性质来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赔偿;反之,则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2)有偿保管时,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按丢失物品丢失时的市场价值,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3)若双方对保管物品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了保管要求和丢失赔偿方式等,就按约定处理。
(4)保管人赔偿后,若能确定第三人对物品丢失负责,可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
保管物品无论有偿无偿,都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特别约定时仔细审查条款。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27 09:58: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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