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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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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怎么清算的

庞* 重庆-丰都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6.16 02:34:23 309人阅读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怎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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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清算,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一致则按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法院会依相关原则判决,同时实践中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双方协商时应保持理性,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对方合理诉求,争取达成公平且可行的协议。
-若进入司法程序,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自身诉求合理性,配合评估机构工作。
-法院在审理时应全面审查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尤其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方面要综合考量,确保判决公平公正。

2025-06-16 10: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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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清算,首先尊重双方意愿,可通过协议处理,达成一致后按协议分割,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若协议不成,法院有不同处理方式。双方都要房屋且同意竞价的,准许竞价;一方要房,需评估作价,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3)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对于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通常房子归首付方,但要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另一方补偿。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16 10:0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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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自行协商房产清算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按协议进行分割,这样能避免纠纷且更符合双方意愿。
(二)若无法协商一致,在法院处理时,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且同意竞价,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房屋归属。
(三)若一方想要房子,由评估机构评估房价,获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四)若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可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子一般归首付方,要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6-16 08: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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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一致就按协议分割。
2.若协议不成,法院按如下原则判:双方都要房且同意竞价,允许;一方要房,评估后取得方补偿另一方;双方都不要房,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3.实践中,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还贷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子归首付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2025-06-16 06: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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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清算,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多种原则判决,还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清算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房产。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按不同情形判决,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准许竞价;一方主张所有权的,评估后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同时,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例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房子通常归首付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如果您在离婚房产清算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6 04:29:51 回复

第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第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第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第七、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债权人知晓,并且经过债权人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清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婚姻当事人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例如,双方在离婚时将全部或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清偿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事由。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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