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质询的案件是醉驾案件血检199\\\\\\\,1叫了代驾回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可能代驾没有把车停好?
[律师回复]您的情况分析如下:1、血检 199.1mg/100ml,已经远超 8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刑法》13条,《刑事诉讼法》16条的意思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您的实际情节是:已叫代驾、主观无上路意图;仅在车库挪车、距离极短(1-2 米);仅轻微自刮、无公共危害;您的情况需要向交警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可以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有个争议点:您的血检超过150,但低于200,一般情况下,这种在深圳是比较严重但可以辩护,争取不起诉/缓刑。这种是最坏情况。
以上意见,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