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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车位协议丢失且开发商拒绝提供时,可先与开发商再次沟通并留存记录,沟通无果则收集付款凭证等证据,也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合同编规定,合同双方有义务保存并提供合同文本。当车位协议丢失,与开发商沟通时强调此规定以明确自身合理诉求,并留存沟通记录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若沟通不成,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能辅助证明车位买卖关系存在,可作为证据使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能借助其力量介入调解开发商的不合理行为。若以上方法都行不通,向法院起诉并凭借收集的证据,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协议或确认买卖关系。如果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遇到困难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5 22: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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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和开发商再沟通,说明根据法律,双方都得保存并提供合同,强调自己合理诉求,同时用录音留存沟通记录。
2.若沟通没用,收集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买车位的证据,辅助证明买卖关系。
3.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开发商,让其介入调解。
4.若前面方法都不行,可去法院起诉,凭收集的证据,要求开发商提供协议或确认买卖关系。
2025-05-25 20: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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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车位协议丢失且开发商拒绝提供,可通过多途径解决。与开发商再次沟通并留存记录、收集其他证明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及向法院诉讼都是可行之策。
1.再次与开发商沟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有义务保存并提供合同文本,沟通时用录音留存记录,强调自身合理诉求。
2.若沟通不成,收集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能证明购买车位的证据,以此辅助证明车位买卖关系。
3.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开发商不合理行为,请求介入调解。
4.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收集的证据,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协议或确认车位买卖关系。
2025-05-25 19: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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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开发商再次沟通,说明根据法律双方都有保存和提供合同文本的义务,表明合理诉求,并通过录音留存沟通记录。
(二)若沟通不成,收集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以此辅助证明车位买卖关系。
(三)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开发商不合理行为,请求介入调解。
(四)若前面方法都不管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收集的证据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协议或确认买卖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025-05-25 17: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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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双方均有保存和提供合同文本的义务。与开发商再次沟通时强调此点,留存录音记录,可增强维权时的证据效力。
(2)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虽非车位协议本身,但能从侧面证明车位买卖关系的存在,在后续维权中可作为有力支撑。
(3)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向其投诉开发商拒绝提供协议的不合理行为,可借助行政力量介入调解。
(4)在其他方法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凭借收集的证据,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协议或确认买卖关系。
提醒:
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16:2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