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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造成另一个工人受伤谁担责

魏* 四川-成都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5.21 09:29:59 423人阅读

工人造成另一个工人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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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
1.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受伤工人待遇。
2.若致害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担责后可追偿。

(二)工作时间和场所外或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
1.致害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2.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5-05-21 13: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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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造成另一个工人受伤,责任承担依不同情况而定。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属工伤,用人单位担责,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受伤工人待遇。若致害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担责后可追偿。
2.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外,或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致害工人赔偿受伤工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致害工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侵权行为。受伤工人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5-21 12:1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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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人造成另一个工人受伤,责任承担分情况。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属工伤,用人单位担责;致害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追偿。工作时间和场所外或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致害,按一般侵权处理,致害工人担责;双方有过错则按过错程度分担。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致伤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给予受伤工人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若致害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承担赔偿后向其追偿合理,可避免不公平。工作时间和场所外或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致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致害工人担责。若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能体现公平原则。
若对工人受伤责任承担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21 12: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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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人受伤,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受伤工人相应待遇。比如支付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致害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2)若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外,或者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那么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致害工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对受伤工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提醒:
工人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不同情况责任承担不同,若遇到复杂责任认定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1 10:5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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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致他人受伤,责任承担依情况而定:
工作时间与场所内,因履行职责致伤,属工伤。用人单位担责,按工伤保险规定给受伤工人待遇。若致害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赔偿后可追偿。
工作时间与场所外,或非因履行职责致伤,按一般侵权处理。致害工人担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025-05-21 10:25:50 回复

一、受托人致他人损伤谁担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受托人能否将受托事项转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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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8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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