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这次有事,需要让别人帮他签合同。但是我哥这个人又很担心签出来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我就想帮他了解一下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合同效力。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滥用代理权的特征。在前者,实际上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自始发生效力。在后者,由于合同关系没有第三者加入进来,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上的平衡。但这种“一手托两家”为双方代理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时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时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若两个被代理人皆大欢喜,均不主张撤销,此合同亦应自始发生效力。
此类合同之所以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由还在于:虽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后果有利于被代理人时,符合立法者设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该合同无关社会公共利益。将该类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决定,被代理人如欲使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合同无效,即予以拒绝或撤销,而不应由法律去强行规定这类合同的效力。建议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在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两条,即第五十条:“自己代理订立合同,为代理人自己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一条:“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未经双方人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对方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对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规定。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概念,该法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条规定中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合同效力认定为无效。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双方代理则是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按原经济合同法规定,此两种行为无效。但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中,对于此规定则给予废除,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集中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尽管合同法修改时,曾有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列入其中加以规定的考虑,但最终未列入其中。 然如此,实践中对于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合同效力认定还是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于自己代理签订的合同,由于法律主体只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个,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是是否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既将权利赋予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进行判断,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此种行为可以接受,则不行使撤销权,合同当然生效。但如被代理人认为损害自身利益,可对该合同撤销,使之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而双方代理,由于涉及的是三方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此时审核的重点在于代理书的授权范围,如果代理人并未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则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超出合同书的授权,此时是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超越授权范围是否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的问题,如超越权限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依照合同法 406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此时不应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实践中的,对于双方代理存在着很多情形,如作为两个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在两个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分别签字的情况就很普及,因此不应单纯认定双方代理则无效。
2018-03-14 19:58:4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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