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损坏时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基于民法典834条的规定,你描述的这种情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5-05-04 11:39:16 回复
货物损坏时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与A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A运输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丙地。A运输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输到乙地后,转由B运输公司(第二承运人)继续运往丙地。结果在B运输公司运输区段,货物因B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发生损坏。此时,A运输公司作为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承运人,需要和B运输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既可以要求A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B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
非同一运输方式联运 :如果不是以同一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即多式联运,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与经营人的约定承担责任,而不一定是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乙公司委托C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一批货物,C经营人安排先通过铁路运输(由D铁路运输公司负责该区段),再通过公路运输(由E公路运输公司负责该区段)。货物在公路运输区段损坏。此时,乙公司通常先找C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赔偿,C经营人赔偿后,再按照其与E公路运输公司的约定进行追偿,D铁路运输公司一般不与E公路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免责事由 :如果第一承运人或第二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该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案例 :在上述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联运的案例中,如果货物损坏是因为遭遇罕见的泥石流(不可抗力)导致的,B运输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那么B运输公司可以免责,A运输公司也无需就该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与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货物托运人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货物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等行为,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货物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等行为,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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